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教师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哈医(大庆)人字〔2016〕1号
关于修订《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教师培训进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室)、图书馆:
为进一步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培训进修管理,经校区研究,现将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教师培训进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
2016年4月6日
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教师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改善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实现教师培训进修的规范化管理,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院(系、部)每年度须根据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于每年10月份前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的教师培训进修计划,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遴选和推荐,人事处根据教务处推荐人选,制定全校下一年度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并上报学校批准后下达各院(系、部)执行。教师必须按学校和所在院(系、部)制定的计划申请参加培训进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进修范围包括:
(一)国内岗位进修。是指为适应现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国内访问学者、国内合作研究、高级研修班、国内短期进修班、单科课程进修等形式。
国内岗位进修是教师培训进修的主要形式,学校有计划地支持教师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国内岗位进修,各院(系、部)也应创造条件, 有计划地鼓励并支持本单位的教师积极申请参加国内岗位进修。
(二)学历、学位教育。是指通过报考国家计划招收的定向博士研究生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本办法所指的学历限国民教育系列。
(三)国内博士后研究。
(四)出国(境)培训进修。主要包括: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短期进修等。
第二章 申请培训进修条件
第四条 教师申请培训进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在本校本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可报考博士研究生;
(二)获得博士学位,在本校本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可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开展科研工作;
(三)在本校本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教师,可申请参加国内岗位进修。
(四)国内岗位进修结业,在本校本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可申请参加新的国内岗位进修。
(五)出国(境)培训进修
年龄在45周岁以下近五年内未出国(境)培训进修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青年教师。
1.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
2.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
3.具有硕士学位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特色学科教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申请培训进修:
(一)未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进修计划的;
(二)申请培训进修的专业或方向与现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不一致的;
(三)连续三年申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未参加考试或未被录取者,从次年起的三年内;
(四)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
第三章 申请国内岗位进修
第六条 申请参加国内访问学者、国内合作研究、高级研修班、国内短期进修班、单科课程进修。
(一)选派程序
本人须持有关正式材料向所在院(系、部)申请,报学校审批。
(二)访学、进修、合作研究时间
访学、进修、合作研究时间为12个月以内。
(三)相关待遇
1.进修费。经批准参加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修班、国内短期进修班、单科课程进修的人员,学校资助进修费(不含报名费、教材费、资料费等)。
2.伙食补助费。访学、进修、合作研究期间,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元。
3.住宿费。住宿费比照接受学校、科研院所学生住宿费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
4.车船费。访学、进修、合作研究为6个月以内的,报销一次往返车船票(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访学、进修、合作研究为7-12个月的,报销两次往返车船票。
5.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访学、进修、合作研究期间,学校发给工资,并发放校内岗位津贴的50%。其他津贴、补贴、保健费等停发。
第四章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
第七条 编内在职职工报考硕士研究生和编外聘用人员报考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必须报考国家计划招收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编内在职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可报考国家计划招收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部)同意,学校审批,也可报考国家计划招收的定向博士研究生,学费自理。
第十条 申请博士学历、学位教育的相关待遇。
(一)车船费。读博期间,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车船票(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
(二)工资。脱产读博期间,学校发给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其它津贴、补贴、保健费等停发。
第五章 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以在岗形式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工作,按教师正常工作量要求考核,工资、津贴及补贴等照发。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博士后进站工作期间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六章 申请出国(境)培训进修
第十三条 教师出国(境)培训进修分为国家公派(省教育厅公派项目、省外专局公派项目)和学校公派两种方式资助各类留学人员,即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短期进修等。接收单位必须是由教育部认定的国外知名大学。
(一)选派程序
1.制定教师出国(境)培训进修计划。每年10月份教务处会同人事处面向全校遴选3—5名符合条件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列入下一年度教师出国(境)培训进修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2.落实年度选派计划。每年2-3月,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财务处、外事办等部门,根据国家资助政策和我校财务预算情况进行选派项目申报,确定选派人数及派往国家,作出选派计划。
3.个人申请。每年5月,列入教师出国(境)培训进修计划的教师,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培训进修申请表》。
4.院(系、部)初审推荐。院、系(部)根据学校年度教师出国(境)培训进修计划及分配指标进行初审、推荐,并报送教务处。
5.相关部门会审。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财务处、外事办等部门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6.选派人员情况公示。
7.选派人员与人事处签订《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申请出国(境)岗位进修协议书》。
8.外事办负责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二) 相关待遇
1.国家公派
省教育厅公派项目或省外专局公派项目
(1)经费资助的期限为12个月以内。
(2)经费资助比例:在省教育厅或省外专局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学校经费资助项目范围内学校最高资助人民币3万元/每人,凭有效票据报销;在资助项目范围内如提供票据的额度不足人民币3万元的,按实际提供有效票据额度报销。
(3)学校经费资助项目:
①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按《国家公派留学生奖学金资助标准》资助项目执行。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②旅费。留学人员的一次往返出国(境)国际、国内旅费(国际旅费:机票为经济舱;国内旅费:车船票火车为硬卧、高铁动车为二等座、轮船为三等舱)。
(4)留学期间学校发给工资,并发放校内岗位津贴的50%。其他津贴、补贴、保健费等停发。
2.学校公派
(1)经费资助的期限为12个月以内。
(2)学校经费资助项目:同国家公派学校经费资助项目。
(3)学校经费资助项目范围内,学校最高资助人民币10万元/每人,凭有效票据报销;在资助项目范围内如提供票据的额度不足人民币10万元的,按实际提供有效票据额度报销。
(4)留学期间学校发给工资,并发放校内岗位津贴的50%。其他津贴、补贴、保健费等停发。
第七章 培训进修的管理
第十四条 教师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培训进修,认真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部)、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须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培训进修通知到人事处签定协议书,实行合约管理。凡没有签定协议书的,自入学当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国内培训进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院(系、部)所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影响各类在研项目的研究进程。
第十七条 教师完成培训进修后,应无条件地及时(以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回校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否则,构成违约,承担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博士学历、学位教育的教师在规定的培训进修期限(以协议规定为准)内不能按时完成培训进修任务,须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延期脱产读博期间停发工资;申请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培训进修任务,退还培训进修期间已发工资的50%。并在次年起的五年内不再享受本办法中规定进修待遇。
第十九条 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延期,必须在规定的培训进修期限(以协议规定为准)内完成培训进修任务。
第二十条 教师培训进修结束后,应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交人事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师培训进修结束后,须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手续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八章 教师培训进修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 攻读博士学位者服务期。须与学校签订八年服务期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进修学习人员服务期
(一)国内进修时间为6个月以内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一年服务期合同。
(二)国内进修时间为7个月至12个月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二年服务期合同。
(三)国(境)外进修时间为12个月以内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五年服务期合同。
(四)博士后出站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四年服务期合同。
第二十四条 进修学习人员若与学校签订有多份涉及服务期约定合同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在执行中须累加。
第九章 教师培训进修违约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学校或辞职者,除交纳未满服务期赔偿费(国内进修服务期赔偿费为每年10000元、国(境)外进修服务期赔偿费为每年50000元)外,还须部分偿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和脱产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具体违约赔偿如下:
(一)按比例向学校退还进修的费用,退还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学校为进修人员提供培养费数额÷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二)按比例向学校退还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费用,退还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上述费用÷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三)向学校支付的违约金按以下方式计算:服务期赔偿费/年×应服务年限÷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四)与学校签订有多份涉及服务期约定合同的,按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确定其未满服务月数及相应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非教师人员申请培训学习或学历、学位教育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教师培训进修管理办法》(哈医(大庆)人字〔2014〕1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区人事处负责解释。